印证中国学者先导法学观点的前瞻性

    7b2046dc86684aff98a745046961c0d4.jpg            美重新界定强奸词义

   — 印证中国学者先导法学观点的前瞻性—


                         文/沈溪兴


        依据来自中国搜狐新闻网《世界观》报道的消息,美国奥巴马政府1月6日宣布,美国政府通过了其立法机构扩大“强奸”一词的定义;这是美国有史以来第一次正式扩大该条词义的立法,把男性列入了“性侵犯”的受害(即违反本人意愿被“强奸”的受害人之一)主体。

        在美国,联邦调查局曾于1929年把强奸定义为违背女性意愿、以强迫方式与她们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其他国家的定义也大同小异。长期以来,世界(包括美国、中国)各国一些受害者不断有要求修改强奸定义的呼声。许多团体抱怨强奸的定义过于狭窄,也一同要求修改并立法。

        鉴于日趋严重的“被性侵害”案例愈来愈多,而且性别(同性间或异性性侵犯)多样复杂,据说在美国,被强奸的男性受害群体,对这条已经扩大的新定义起了很大的推动和催生作用;因为,作为受害主体其中一部分,男性被强奸案件也时有发生,更重要的,因被强奸伤害的男性的上诉,一直处于难以界定、无法可依和不被受理的境地。

        另外,其它利益团体也为新定义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如美国妇女权利组织,虽专注于妇女权益,但对于强奸行为更广泛定义的诉求也起到了推波助澜作用;该维权组织试图促进、完善此条定义以对应一些可能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的情况作出约束。当然,同性恋权益组织对于“受害主体”这一问题的诉求反映则更强烈一些。正因为面对各自不同的诉求,推进了美国政府通过了今天发布的新定义。

        在此新定义之前的美国,也有一些州先期已经对男性作为强奸案受害者作出了一些相应规定,收效甚微。现在,该条新的定义,对受害者性别不再作限定,同时加入受害者被人为在药物和酒精作用下或因年龄因素而没有能力反抗状态(包括性接触形式等方面的情形)而被“性侵犯”的释词。

         从前,遭到强迫性行为的男性受害者,若要追究施暴者的责任,只能从其它罪名入手。现在,虽然尚不涉及起诉性侵犯的刑法法规,但是也足以说明维权之期不远了。“如果我们不知道它(强奸)的全部含义,就不能解决它。” 美国副总统约瑟夫·拜登解释着,这无疑对一些遇到“不予认定、遭受苦难80多年”的男性或女性受害者而言,重新界定强奸一词是进一步文明的体现和胜利鼓舞。白宫高级顾问瓦莱里·贾勒特也说,这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美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下属伤害预防和控制中心先前按照更为宽泛的定义统计全美强奸案数量,推断将近五分之一美国女性曾遭强奸,近七十一分之一男性受到性侵犯。有美联社推断,新定义将使联邦调查局统计的强奸受害者人数上升,政策制定者可以依据统计调拨更多资金和其他资源,以预防强奸并帮助受害者。 

        无论任何原因和性别、有无使用暴力,只要未取得受害者同意而与之发生性行为,就属于强奸。这次对“强奸”定义之修改,尽管对于美国各州不同的地方法律来说,此一立法还难以在短期内影响诉讼或执行,然而对于遭受“性侵害”的男性以维护权益、防止这种犯罪并惩罚罪犯,仍然不失为是一个迟到的好消息。至少从定义上还了男性被强奸的一个公正。

         其实,对男性的强奸不仅限于美国,这是一个全世界范围内的问题,如德、法、意等国的做法。根据《国际健康公平杂志》刊登的调查指出,每5名南非男生便有2名曾被强奸。而在津巴布韦,一名26岁的男警察竟在路上遭到3名女郎绑架,并被3名女子带到郊外轮奸。尽管男性受害者受到了女色魔的性侵犯比例较少,但他们却无法向她们提出任何强奸罪的指控,根据津巴布韦法律,只有女性受害者才有权利能向男性提出强奸罪的维权起诉。

        在中国,男性遭遇“强奸”案件也偶有发生,或中国传统观念制约了男性受害者羞于上诉,或因没有适用的法律条文可以受理,致使许多受害者望而却步。是什么类型的性侵犯应该被归类为“强奸”这个问题,中国法律界学者(包括各界有识之士)一直在密切关注,并作有益的探索、争议和审视。曾荣获2009年中国百科文化库出版社、中国国际专家学者联谊会、中国文化研究交流中心、香港经济管理科学研究院联合举办的“中国百科优秀作品(论文)”荣获“一等奖”的《论“男子遭受强奸,应予立法保护”》一文(该论文载入中国国际专家交流网,向世界公开发表发布)的作者林建能先生,便是其中的法学建言者之一(该文附后以飨读者)。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经济快速发展,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相信不久的将来,中国也会充实“强奸”一词的司法新定义。


                     文本来源—

《沈溪兴闲情偶记集》旧稿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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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文:

                     附 论“男子遭受强奸,应予立法保护”


         作者     漳州诏安林建能
           (世界名录辞典人物)

        这是30年来立法上的空白与缺失…
        1979年7月1日,我国第一部《刑法》颁布实施。1979年12月,全省第一批律师50多名集中在省司法厅司法干校学习《刑法》时,我对《刑法》第139条规定的“强奸罪”提出异议和看法。当时,我认为从法律条文来说,强奸罪侵犯的客体必须是妇女。从法律定义来说,必须是违背妇女的意志。反过来说,如果发生男子被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遭受性侵害,那未,这条法律就不能适用,受害男子的人身权利就得不到法律保护,而使性侵害人可以逃脱法律制裁。这样,怎么能体现出在法律面前男女一律平等呢?

        提出的观点和异议,引起司法厅、司法干校领导、教授以及律师同行们的哄堂大笑,他们说我提出的观点和异议,简直是太荒唐了。

        我之所以会提出这种观点和异议,是有原因的。因为在此以前,我曾经听人家说过:说某地有发生过3个妇女强奸一个哨兵,事件发生后,每个哨位不得不安排有2个以上哨兵守岗;又说到某地曾经发生过两个男子强奸一个男子;又说到某地曾经发生过4个妇女强奸一个男子…

        2005年,经过修改补充后的新《刑法》只是将原第139条的强奸罪改为236条的强奸罪,而法律上的文字及其定义并没有改变,强奸罪所侵犯的客体仍然只有妇女,没有男子。男子遭受强奸,在没律上仍然没有依据。至今30来,在这个问题上的立法,仍然是空白与缺失。根据《河北青年报》2009年3月25日报道,摘要如下:

        今年3月18日凌晨,李明喝酒后在河北省人民医院西门外花池边睡着。陈聪和徐健路过此处,与李明发生口角。后陈聪和徐健殴打李明,要他拿出钱来。李明被迫拿出了仅有的19元现金。陈聪和徐健因嫌李明拿出来的钱少,两人再次殴打李明。殴打后强迫李明脱光衣服,两人先后强行奸污了他。当地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出警,并很快将陈聪和徐健抓获归案。日前,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批捕两人,但对强奸罪不予认定。办案人员认为,《刑法》第236条关于强奸罪的规定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违背妇女的意志。尽管陈聪、徐健两人对强奸事实供认不讳,但由于受害人李明是男性,不是妇女,不符合强奸罪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以强奸罪批捕。

         我认为,《刑法》自1979年7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其间虽然有经过补充、修改,至今30年时间,对于男子遭受强奸,遭受性侵害,在《刑法》上仍是空白与缺失,没有法律依据,得不到法律保护。为此,在深感遗憾的同时,略作小论、阐明其立法之重要性。

        首先,我认为,国家立法机关应该尽快修改、补充、完善《强奸罪》的规定。把男子遭受强奸,遭受性侵害直接纳入《强奸罪》的受害对象,使强奸罪的受害对象不仅限于女性。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母法、依法和原则。宪法规定男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刑法》对强奸罪的定义来说,既要保护女性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同时也要保护男性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这样,才能充分体现男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其次,实施性侵害的犯罪嫌疑人(犯罪主体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由于没有这方面规定的法律依据,而使性侵害人逃脱法律制裁,逍遥于法律之外,法律起不到打击犯罪的作用。如果把男子遭受性侵害直接纳入“强奸罪”的受害对象,对性侵害人就可以用法律予以惩罚、打击。

        再次,把男子遭受强奸直接纳入“强奸罪”的受害对象,予以立法保护。就能切实地填补30年来在《刑法》立法上存在的空白与缺失,这对于完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2009年4月11日


〖附注〗: 

         上文在2009年中国百科文化库出版社、中国国际专家学者联谊会、中国文化研究交流中心、香港经济管理科学研究院联合举办的“中国百科优秀作品(论文)”评选活动中,荣获“一等奖”,并将此论文载入中国国际专家交流网,向世界公开发表发布。

         2009年11月,上文又再获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践行科学发展观编委会、国发县域经济研究中心专家委员会、《中国城市》编辑部的联合征文入选通知:

     尊敬的林建能同志:
     您好!你惠寄的《论“男子遭受强奸,应予立法保护”》一文,经中央党校孙钱章教授会同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和国发县域经济研究中心专家委员会等单位联合组成专家委员会审定:认为该文立意新颖、论述独到、行文流畅,具有较高的学术理论价值和指导、实用参考价值,完全符合时代的主旋律。因此,该文被评为本次《践行科学发展观”征文优秀一等奖,拟全文在《践行科学发展观》理论与一书发表,版前文章编号为kXWX09-192。…本次征稿的优秀稿件除编辑成册外,还将推荐在《领导科学内参》、《科教导刋》、《领导参考》等杂志发表,丛书出版后一部分作为党校培训干部使用外,还将呈送党中央、国务院各部委、院校、图书馆收藏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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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05-18 02: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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